安史之乱爆发后,唐朝政局动荡,税收轨制已难以阐扬其功能,面对严重的财务危机。尽管肃宗、代宗在财务方面有所作为,并在必然水平上缓解财务坚苦,但并未彻底肃除钱粮征收紊乱和财务赤字等短处。
在这种环境下,建中元年(公元780年),时任宰相杨炎建议改革税制,起头新的征收钱粮的体例,于是唐德宗决议实施两税法。
两税法,即两种征税法子,朝廷先预算一年需要几多经费,之后将总方针分摊至各个州县。处所官员将税收一年分两次去收,在炎天的钱粮要在六月份之前收齐,在秋天要在十月份之前收齐。
据《旧唐书》载:“户无本家儿客,以见居为簿。人无丁中,以贫富为差。行商者,在郡县税三十之一。居人之税,秋夏两征之。令黜陟使各量风土所宜、人户几多均之,定其赋,尚书度支总统焉。”
从以上可知,首先,确定了纳税对象。两税法纳税本家儿体规模扩大,以户为征收单元,不再区分本家儿户、客户,纳税对象囊括所有“见居”生齿。所有居民均按其现居地编入本地户籍,在户籍地纳税,每三年定一次户籍。对于无固假寓住地的商贾游贩,在地点郡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缴纳钱粮。
其次,确定了税率。两税法“定税计钱,折钱纳物”,也就是钱粮的征收,按照钱来计较税额,不再以物定量。一般来说户税交钱,地税交什物,但在现实缴纳时根基都是以钱来计较税额后,缴纳什物。是以,两税法现实征收时,“定税之初,皆计缗钱,纳税之时,多配绫绢。”(《陆宣公集》)
再次,确定了纳税刻日。夏日税收的纳税刻日最迟在六月底以前,秋季税收的纳税刻日最迟在十一月底以前。
最后,确定了税率。“其田亩之税,率以大历十四年(779年)垦田之数为准,而均征之”,税率与大历十四年土税率不异。
两税法的拟定及其公布实施,是中国封建钱粮轨制上的一次重大变化,其积极意义本家儿要表示在:
第一,纳税面扩大,增添了当局财务收入。两税律例定,无论本家儿户、客户,均要纳税,之前那些享受免税、免役特权的不课户以及不假寓的商贩,都要承担税收。纳税户随之多量增添,从而扩大纳税面,当局的财务收入增添。
两税法执行后,唐朝当局财务年收入达三万万贯以上,比两税法实施前增添了一倍多,财务上持久窘困的状况获得改变。此外,唐朝当局为扩大纳税面以增添收入,注重查核户口。据《新唐书·食货志》载,当局共清查出本家儿户一百八十万户,客户一百三十万户,一律编入本地户籍。
第二,我国古代初次以货泉计税。两税法之前,田赋的缴纳均以什物为本家儿的,而两税律例定,可以用不异价值的货泉取代什物完当作对田赋的缴纳,确定税钱的正当地位。
第三,利于改善钱粮不均的不公,当作本获得节约。在此之前,唐朝王公权要以及田主阶层,可凭特权不消缴纳税收。两税法“以资为宗”,实施资产多者多纳税,资产少者少纳税的轨制,税赋执行较为公允,农人的税收承担获得降低,朝廷的财务收入更是增添不少。
固然两税法在实施过程中不免呈现各类短处,在实施中几乎也没有减轻人民的钱粮承担,可是两税法的呈现,仍是反映出那时社会经济的深刻转变,在钱粮轨制和财务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。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