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商标争议必需具有以下三个前提:
- 01
1.申请争议的人必需是商标注册人,并且其商标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注册的日期;
2.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审定的商品必需是同种商品或近似商品,且核准的图形、文字或其组合必需是不异或者是近似的;
3.申请人应自被争议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,标的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;但对恶意注册的,驰誉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候限制。 - 02
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划定,标的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《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》一式两份,提出争议来由。
- 03
商标评审委员会将《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》副本交被争议人,并期限答辩。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。需要时,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两边公开答辩。
- 04
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实听取当事人两边的来由和事实,依据事实和法令划定作出裁定。争议来由当作立,撤销被争议的商标;争议来由不克不及当作立,维持被争议的商标。
- 05
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议,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两边和商标局。撤销商标的,被争议人期限交回《商标注册证》,由商标局打点手续,并予通知布告。
- End










